源自美国的百威啤酒(Budweiser)在国内遭遇“山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一间超市内,出现了一款与百威外形极相似的“Baiwanbeer”啤酒,山寨啤酒整体装饰以红白搭配为主基调,罐体正面使用与正版同样的老鹰、绶带、麦穗、艺术字等要素,罐体上还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百威将超市与“Baiwanbeer”背后两间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浦东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的两间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3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经授权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食品店销售的“Baiwanbeer”啤酒,制造商为江西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监制为江西蓝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百威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装潢要素、罐体上突出使用的字样,以及罐体正面和侧面的“Baiwanbeer”字样,分别侵害原告上述3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称,百威啤酒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整体装潢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上述生产商、监制商的做法,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蓝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合理费用8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两被告公司互相推诿
被告柔情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蓝色柔情公司仅对啤酒进行灌装,系产品的监制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构成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被告百惠公司则辩称,公司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原液生产者,被诉侵权的商标、包装装潢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2项商标侵权、1项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经整体和主要部分比对,被诉侵权标志与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商标在结构、色彩搭配、要素、构图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加之原告涉案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经过原告长时间使用已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察觉到二者的细微差异,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罐体正面标志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89607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被诉产品使用的“Baiwanbeer”侵害涉案第1711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被诉产品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并将“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另外,经查并无证据显示案外的“美国百威啤酒(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或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