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0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2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传票》: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提起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将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上午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世江。
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杨世江代表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从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份中扣除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实际表决结果并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1298号《传票》和《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