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23时52分许,南京110接群众报警称,秦淮区淮清桥一大排档,有人喝醉酒打架。接报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刻组织警力赶至现场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后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从家中抓获。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与死者赵某某等人在该大排档吃饭,期间两人发生冲突,后郑某某持酒瓶袭击赵某某致其死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因为通报不是很清楚,所以要分开看,假设两个人是好朋友,那么一块在大排档吃饭,因为一些事情闹出矛盾打了起来,最后闹出人命,那得看之间两人之间是否有间隙、矛盾、以及其中郑某有没有叫嚣过说,迟早把你杀了等等,简而言之,就是综合推断出郑某有无杀人的故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没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很难构成故意杀人,那么读者会问,都杀人了还不构成故意杀人吗?有些时候还真不一定构成,比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等,主观上的故意很重要,之所一要讨论是否是朋友是因为,如果平时两个要好的朋友,你说一方突然对另一方产生杀意大家觉得可能吗,而且当时是拿的啤酒瓶,如果杀人拿刀是不是更直接些?如果是陌生人不是朋友,那要是产生杀人故意的话,也不会用啤酒瓶吧?
笔者估计郑某也是电视剧看多了,产生了这种误解,认为啤酒瓶打头没啥事,笔者想说头也是分很多地方的,如果小脑挨了一棒子问题还是很严重的,电视剧上的并不能完全当真,估计以后这种动作也得加上此动作具有极大危险性,切勿模仿等字了,所以笔者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比较难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许,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首先已经预见而轻易避免不大可能,谁能认为一酒瓶子就把人打死了?那么他是否会有预见可能性呢?就是你打人知不知道有种可能会造成别人死亡?这个好像也不是很好判断。所以过失致人死亡只是说有可能构成, 因为此种情况也很有可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郑某肯定是有伤害别人的故意的,但是对死亡并不是故意,所以该种情况还要看当时双方的具体行为,以及检察官最后的定罪。#两男子吃夜宵斗殴一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