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12 月 31 日与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鉴于方芳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另债务人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企业名称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情况
根据方芳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本金为30,000,000元、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合计为14,893,150.68元(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前述债务进行共同确认。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且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13,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本金豁免:债权人同意豁免16,500,000元借款本金,即本协议签订后,债务人需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但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2、利息豁免:截止原告起诉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4,893,150.68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4,893,150.68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债权人起诉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但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3、债权人在本案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此时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债务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债务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债权人支付,出现任何一次逾期还款的,债权人不再免除债务人任何债务,债务人应按本协议第一条双方所确认的金额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冲抵,且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所欠的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此无异议。
三、还款方式
债务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二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13,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还款方式为:
(1)、2021年6月30日 还款675万元
(2)、2021年12月20日 还款675万元
四、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渝 05 民初1325 号),认为《债务和解协议》不违反法规定,对协议予以确认,因疫情原因,不再主持调解、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将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