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4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参会人员无权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新盛投资董事长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无权在兰州黄河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并撤销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判决兰州黄河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股份中扣除新盛投资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实际表决结果并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以及该案已获七里河区法院受理等相关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07。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新盛投资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为由,申请中止审理该案。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遂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做出(2018)甘 0103 民初 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即“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请参阅公司于 2020年 7 月 8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消除后,该案恢复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上午在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