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菏泽一饭店吃饭因自带啤酒被扣钱,市场监管局:退钱
2月24日讯 近日,网友在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政府官网留言:年前在朱家大院消费1520元,算账的时候被告知自带的啤酒每箱扣10元钱,我一共自带了6箱啤酒(都是小箱),多扣了60元。请问市场监管局朱家大院的做法有没有欺诈消费者?本人在算账之前并没有在朱家大院看到自带啤酒每箱需扣10元的字样。
郓城县市场监督局管理局答复到: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山东朱之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家大院)调查落实情况。经调查,现场未发现自带啤酒扣费的提示字样,该饭店负责人知晓自带啤酒扣费一事。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向饭店负责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该饭店负责人愿意积极处理投诉,退还开瓶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3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