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华润雪花换渠道商 未料终止经销合同被诉
近日,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雪花公司”)与经销商之间发生了纠纷,是怎么回事?
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终止经销合同被诉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德兴市久久商行(简称“久久商行”)于2015年3月13日和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啤酒经销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合同期间届满前后,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上述经销合同,按合同约定,经销合同自动续订一年,合同内容不变。
2016年8月其,华润雪花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没有告知久久商行也没有与久久商行解除或终止经销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将德兴市区域的经销商变更为德兴市百姓商行,又于2017年1月10日与百姓商行签订《啤酒经销合同》,久久商行认为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将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和华润雪花公司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辩称2016年4月开始,久久商行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的资金困难,无法完成相应的销售量。经法院查明久久商行的三个合伙人夏某某与陈某某、章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久久商行于2016年4月20日重组,名下品牌一分为二,雪花和樟树老窖划归夏某某经营,真心果汁和李渡由章某某、陈某某经营,但夏某某未将分立的事实告知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华润雪花公司认为其有权终止合同,且双方仅仅是经销关系,并不存在独家买卖的概念,并无违约。
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认为其向久久商行供货至2016年8月,在2015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与久久商行雪花啤酒经销期间,久久商行订货之时华润雪花给予久久商行的折扣优惠共计552761.61元,其中包括久久商行在诉请中所主张的482897.92元奖励金,该款项真实存在。
华润雪花支付啤酒折扣款
法院认为,久久商行与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双方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终止日前均未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动续展一年至2016年12月31日。
期间2016年4月20日,久久商行经营者夏某某与陈某某、章某某签订了分立协议书,久久商行经营者夏某某未告知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在久久商行分立后仍向久久商行经营所在地供货至同年8月份,久久商行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现双方均同意解除2016年口头续展的啤酒经销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对久久商行主张的返利款的诉请,有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提供的四份客户转折扣委托书及久久商行提供的黄某的谈话笔录为证,且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认可确有此笔折扣优惠款项552761.61元真实存在,但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未能证明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对于久久商行支付折扣优惠款予以认可。因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华润雪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久久商行与华润雪花江西分公司2016年口头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华润雪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久久商行啤酒折扣优惠款55276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