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啤酒”包含地名不违反商标法,案例写入最高法知识产权案年度报告
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记者注意到,报告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55件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哈尔滨啤酒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再审判决书已于本月公布。
最高法报告显示,2020年,该院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90件,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006件。其中新收案件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同比上涨40.2%,其中商标案件同比增长54.4%。
记者注意到,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55件典型案件,并归纳出63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包括哈尔滨啤酒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在报告商标行政案件部分,该案例被作为“包含地名要素商标可注册性的整体判断”的典型案例。
4月25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同题内容,并带有话题词“哈尔滨啤酒地名不违反商标法”。该微博称,在再审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诉争商标“哈尔滨啤酒”虽然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哈尔滨”,但由于“哈尔滨”在啤酒商品上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客观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
记者拿到该案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显示,该案诉讼已历时近8年,期间经历多次审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包含地名要素,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哈尔滨”系列啤酒产品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哈尔滨”商标时,可以将其与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尔滨啤酒公司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产源联系。诉争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哈尔滨啤酒的系列产品之一,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同时,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业信誉,诉争商标与哈尔滨啤酒公司“哈尔滨”系列品牌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产源上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规定,哈尔滨啤酒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