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认定2008年7月25日之前,第773121号“华润”注册商标在资本投资类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
在本案中,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我方(华润集团)允许,擅自在其工厂门头、商品包装、宣传册、官方网站等多处突出使用“华润”、“华润厨具”、“关于华润”、“走进华润”字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长沙华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我方进行赔偿。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华润”商标的价值及社会对本公司的关注与认可度。
本案是“华润”商标第一次实现跨类保护至燃气及燃气灶领域,相较之前,其保护范围更广,保护类别更加全面,为华润集团燃气及相关业务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