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所产“皮尔森啤酒”抽检不合格被罚款
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8月7日,青岛市局对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杀手皮尔森啤酒”(生产日期 2020年8月2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酒精度和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8月19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调取了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数量的《情况说明》、《销售记录》、《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青岛海关技术中心于9月2日出具复检报告,酒精度和原麦汁浓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调查,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杀手皮尔森啤酒”(生产日期 2020年8月2日)数量为600罐,成本价每罐7元,售价每罐15元,共销售408罐,另有180罐分配给股东,未销售,12罐抽检。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3264元。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杀手皮尔森啤酒”,经检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青岛青象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9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合计罚没款22264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