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4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 0103 民初 522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已受理的相关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7。
2020 年 4 月 24 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 0103民初 5222 号传票,该案将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开庭审理,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5。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 0103民初 5222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0 日及 2019年 9 月 27 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经营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至 2039 年 8 月 15 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 0103 民初 52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