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雪花啤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雪花北京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雪花中国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雪花天津公司”)都被告上了法院,最终也赔了不少钱,是怎么回事?
张某某因私自签字被公司解除合同
裁判文书显示,2009年5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雪花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
2013年9月1日,张某某与雪花天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某的岗位为业务代表,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北京市、河北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3年9月1日,雪花北京公司作为甲方、雪花天津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丙方的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协议书》,内容为:张某某为雪花天津公司聘用的基层管理人员。一、雪花北京公司按雪花天津公司提供的工资标准为张某某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张某某不在雪花北京公司工作,雪花北京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此用;二、张某某按照与雪花天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承德市龙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悦公司)为雪花北京公司在承德市双桥区的区域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龙悦公司以支付押金的形式陆续借用雪花北京公司的包装箱和包装瓶,雪花北京公司以支付返利款形式鼓励龙跃公司经销啤酒。
2011年12月,龙悦公司与雪花北京公司终止合作。雪花北京公司负责承德片区的工作人员张某某于2012年与龙悦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补偿和返利进行核对,出具了对账单,张建国对该对账单签字确认。对账结果中有张某某书写的“此通知是由张建国代表公司(大区内勤)送到梁淑春处”,落款日期2018年8月24日。
2018年12月27日,雪花天津公司向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原因是张某某在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在纸质资料上签署“此通知是由张某某代表公司(大区内勤)送到梁淑春处”内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华润雪花啤酒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018年12月26日,雪花天津公司将其公司拟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告知该公司工会。经研究,该公司工会于当日同意该公司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张某某正在休病假期间。
2019年2月26日,张建国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雪花北京公司,后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9)第112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建国的全部申请请求。张建国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雪花天津公司依法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本案中,雪花北京公司、雪花天津公司先后与张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期限有部分重合,结合雪花北京公司与雪花天津公司的关系及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出的仲裁请求,法院认为雪花天津公司为本案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雪花天津公司识本案的适格主体。
就张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某参与雪花北京公司与客户对账的过程,且在《龙悦商贸有限公司对账结果》中签字确认的行为虽与《华润雪花啤酒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相悖,但《龙悦商贸有限公司对账结果》是张某某在雪花北京公司任职期间产生,雪花天津公司以张某某在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在纸质资料上签署“此通知是由张某某代表公司(大区内勤)送到梁淑春处”内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华润雪花啤酒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由解除其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
再加上张某某提交的其于与某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2017年和2018年的企业年金共计10105.56元。
最终法院判决雪花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119458.46元和企业年金1010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