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禹久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京怀市监处罚〔2022〕1654号显示,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于2022年3月29日销售的勇闯天涯啤酒(购进价:4.83元/听,销售价:6元/听),超过保质期销售1听。并结合询问了解,确认当事人上述商品违法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6元。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