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酒业9月8日讯,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等。
判决书显示,青岛啤酒a生产、销售的“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巨大的销售量,知名度极高。经原告长期的使用及宣传推广,该产品外包装、装潢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现原告调查发现,二被告生产、销售的“特制啤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搭便车意图明显,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雪帝公司答辩称,“特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有各自特点,两者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不构成近似,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其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灌装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百奥公司答辩称,“特制啤酒”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有各自特点,两者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不构成近似,不会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百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制啤酒”系新产品,还未正式投放市场地,成都招商会系产品的投放市场的第一次招商,几乎没有获利,再加上两种啤酒的视觉区分度明显,因此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该产品包装装潢在色彩、文字、图案以及各要素的组合上具有独特性,且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
本案中,将两被告生产的500ml“特制啤酒”与原告“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外包装相比较:罐体均为绿色;正反瓶标均为跑道图形,跑道图形均以白色为底色,配以金色边装饰,跑道图形的上部跑道内部均为金色麦穗装饰,下部为英文字样;跑道围绕的中间部分由金色分割线分为三部分,上部均为红色为边,蓝色为底的圆形图形商标,中部为突出显示的大写红色英文字母,和含有“啤酒”字样的四个白色中文汉字。除跑道图形内部花纹、字样、跑道图形中间部分商标、罐体侧面文字内容略有不同外,无论是罐体的整体色彩搭配,还是具体细节的设计排列,均与原告产品设计特征近似。结合该产品为快消产品的属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权产品系被告雪帝公司和百奥公司生产、销售,故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山,山东雪帝啤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百奥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并赔偿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事实上,这并不是青岛啤酒第一次维权。天眼查显示,青岛酒因被侵害商标权与多家商行产生纠纷的案件多达15条。
除青岛啤酒主动上诉外,媒体也曾多次报道相关部门查获假冒青岛啤酒的新闻。2020年7月,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处无照窝点并查获542箱仿冒青岛纯生啤酒。2017年9月,陕西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青岛啤酒”行动,查封、扣押侵权啤酒10497箱,涉案值共计约63万元。
虽然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但是青岛啤酒的业绩表现亮眼。根据青岛啤酒半年报显示,2021年上半年青岛啤酒共实现产品销量476.9万千升,同比增长8.2%;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182.91亿元,同比增长16.66%;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16亿元,同比增长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