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市大福啤酒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21〕3号
宣城市大福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生法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81076525K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宣城市大福啤酒有限公司厂区于2020年9月9日进行生产设备拆解等作业,拆解过程中,部分原辅材料未妥善收集处置,流入外环境,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现场采样厂区西北角废水堰井化学需氧量为22300mg/L,西北侧废水渗漏点化学需氧量为23200mg/L,氨氮为:16.1mg/L,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为80mg/L、氨氮为:15mg/L;经通水试验该堰井与渗漏点相连接。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9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环监〔水〕字2020年第309号);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20〕2号),责令你公司停止排污、停止拆解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外环境污染、防止次生污染、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21〕3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考虑你公司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有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肆拾陆万元(¥46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