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货架上每箱啤酒标签价84元,但其外包装标注为建议零售价65元。因此,我觉得超市多收了我的钱……”近日,在三亚调解员的调解下,三亚某超市向一消费者退还了38元。
近日,范先生在三亚市某超市购买某品牌啤酒两箱,每箱84元,共花费168元。结账回家后,范先生看到啤酒箱外包装标注价格为每箱65元,认为超市每箱多收了19元,共计38元。于是,他向三亚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超市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受理此案后,调解员立即前往该超市核实情况。调解员发现,范先生购买的啤酒,超市货架价格标签显示为每箱84元,而该品牌啤酒外包装纸箱上,却标有建议零售价每箱65元的字眼。
在了解实际情况后,调解员告诉范先生:“建议零售价”是厂家建议超市以某一价格出售商品,它的制定由厂家根据生产成本、预计销量、超市应得利润和消费者的购买力等多种因素决定,不过“建议零售价”仅仅为“建议”,“建议零售价”没有强制力,销售者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期望的营业利润标准制定出新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啤酒售价属于市场调节价,销售者可根据经营成本等诸多因素自主定价。因此,超市的销售价格是合理合法的。
调解员提醒超市负责人,货品在货架上摆放时,由于超市没有及时处理外包装价格标注,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同时,调解员还将范先生要求退还差价的诉求告知对方。该负责人表示,超市愿意积极回应范先生的诉求,同意退还38元给范先生;但这个退款不代表超市存在过错,仅仅是从维护客户关系角度出发而达成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