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并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分析发现,现如今我国酒消费税存在征收环节过前且单一、税率设置无差异、价税未分列等问题,酒消费税对酒的生产与消费调控效果甚微。探讨如何改革酒消费税以更好限制酒消费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一、酒类市场
白酒、啤酒、葡萄酒不仅为酒行业贡献了主要收入,也是我国主要酒产品,生产规模较大。从产量上看,我国白酒产量呈现先下降、再快速增长、再波动下降的变动趋势。我国白酒产量除受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外,还受我国产业政策的影响。
2003年至2012年,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在出口、投资的拉动作用下我国经济高速成长,这一时期我国白酒行业进入“黄金十年”发展期,产量从 2003 年的 331.35 万千升增长到了 2012 年的 1153.16 万千升。
我国啤酒产量主要呈现先波动上升再波动下降的变动趋势。2000年~2013 年,啤酒产量的整体变动趋势为波动上升。2013 年~2019 年,啤酒产量出现颓势,整体呈现波动下降的变动趋势。可以发现,啤酒产量的变动也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政策调整影响。2000 年至 2013 年,我国经济蓬勃发展,啤酒行业欣欣向荣,产量逐年增长。但 2013 年至今,受国家限制三公消费、禁酒令等政策的影响,啤酒需求量减少导致啤酒产量不断下降。
葡萄酒产量以 2012 年为分界点,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走势。2000 年至 2012 年间,我国葡萄酒产量逐年稳步上升。2013 年至 2020 年间,我国葡萄酒产量呈波动下降趋势,且 2017 年后产量迅速下降。
与白酒和啤酒产量变动原因类似,葡萄酒产量也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2000 年至 2012 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葡萄酒产量稳步增长。但 2012 年之后,国家限制三公消费,颁布禁酒令,葡萄酒需求量减少导致葡萄酒产量持续减少。
白酒产品的主要成分是酒精,过度饮用白酒不利于人体健康。白酒酿造主要依赖谷类原料和薯类原料,酿造过程中耗损的粮食数量较大。1998 年,政府规定白酒生产企业的广告宣传费不能被税前扣除。
我国饮酒文化由来已久,居民除消费白酒之外,对啤酒等酒产品消费偏好较高。为合理引导居民酒消费,2001 年,国家调整酒消费税税率,决定从当年 5 月 1 日起,对白酒加征从量消费税,从量税税率为 0.5 元/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
啤酒根据出厂价格的不同,适用两档消费税税率,以 3000 元为界,每吨出厂价格高于 3000 元的啤酒的适用的从量税税率为 250 元/吨,每吨出厂价格低于 3000 元的啤酒的适用 220/吨的从量税税率。同时酒生产企业不再被允许抵扣外购已税酒的消费税税额,小酒厂一律适用查实征收的征税办法。国家逐步提高酒产品消费税税负、加强酒消费税税收征管的同时,酒生产企业为获取更高利润,常选择通过关联交易手段规避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 年要求各地税务局应对通过关联交易手段避税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的应税收入。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生产与人民消费获得快速增长,消费税税目设置与应税商品税率设定已不再与经济发展水平适配,消费税的调控职能被大大削弱。
二、酒企避税手段
为加强消费税调控职能,2006 年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被统一,两类白酒均需缴纳20%的从价税和 0.5 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的定额税。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复合税率,既需要从价计征消费税,又需要从量缴纳消费税。
在统一白酒消费税从价税率后,政府完善了应税商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有关规定。至此,历经多次调整修订,我国酒产品的税率设置已趋完善。此后关于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于酒消费税征管办法的修订上。
因避税手段多样、避税倾向较大,白酒生产企业成为税收征管重点管控对象。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出台文件强调,针对计税价格低于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的白酒产品,有关部门应重新核定计税价格。这虽沉重打击了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手段避税行为,却并未完全消除酒生产企业避税空间。
为避免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利用税务机关对销售单位规定不明确的不足,由此前设立单层销售公司变为设立多层销售公司,层层压低白酒售价至规定价格门槛 70%。这样白酒生产企业既能少缴纳消费税税款,又规避了纳税征管。针对这一避税行为,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税务机关应以白酒生产企业设立的最终一层的销售单位的白酒售价为依据,重新核定白酒生产企业的计税价格。
在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规定之外,国家对其他酒产品的消费税规定也进行了调整。2014 年,酒精消费税被取消。历经多次政策变革,我国现行的酒消费税包含四大税目,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税率采取从价加从量的方式,其中白酒适用从价从量复合税率,黄酒和啤酒实行从量税率,其他酒则实行从价税率。
酒消费税收入变动一方面与酒消费税税制变动有关,更高的法定税率和更严的税收征管都将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增加。2000 年至 2012 年,我国不仅提高白酒消费税法定税率,而且加强对白酒的税收征管。这一时期我国酒消费税收入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在 2009 年后出现快速增长。2017 年酒消费税收入大幅增长也与征管政策的调整相关,税总函有效规制了白酒生产企业的避税行为,酒消费税税收收入得到明显增长。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外部因素会影响应税商品的产销规模,进而引起酒消费税收入波动。2012 年,限制三公消费、禁酒令等政策的颁布,直接导致酒需求量大幅下跌,当年白酒产量增速明显下降,酒产品价格降幅明显,直接导致当年及之后几年酒消费税收入减少。为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但并未完全消除企业避税空间。从税收征管实践看,白酒消费税实际税负率提升不足,仍低于法定税率。
三、税负偏低
针对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手段避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 2002 年就出台通知进行规制。对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却未正常作价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定企业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在 2009 年与 2017 年分别规范并完善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2017 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力打击了白酒生产企业通过设立多层销售公司避税行为,此后我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实际税负率平均已达到理论最低水平 12%,说明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是我国酒生产企业最主要的避税手段。但反避税效果有限,我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实际税负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为更好发挥白酒消费税引导白酒消费的宏观调控职能,应调整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从根本上消除白酒生产企业避税空间。整体而言,近年来酒消费税呈现出税率档次简化、税率水平提高的变动趋势。
如2016 年英国的葡萄酒消费税税率档次可分为五档,但 2021 年,政府将第三档和第四档税率合并为一档,简化葡萄酒税率档次至四档。除简化税率档次外,各国还提高了酒消费税税率水平。
俄罗斯酒精含量高于 9%的酒精饮料适用税率由 2016 年的 500 卢布/每升纯酒精提升至 2021 年的 566 卢布/每升纯酒精;英国酒精含量为 1.2%—4%的葡萄酒适用税率由 2016 年的 84.21 英镑/每百升增长至 91.68 英镑/每百升。
小结
税率档次的简化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税率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酒消费税对酒的调控作用。然而近十年来我国并未对酒消费税税率档次和税率大小进行调整,我国现行酒消费税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对已转型升级的酒消费行为的调控作用。为完善我国酒消费税制度,本章将对俄罗斯、英国、美国的酒类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总结其他国家税制设计优点与税收征管经验,为我国酒消费税税制优化提供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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