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晚间,兰州黄河发布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宣布七里河区法院裁定的(2021)甘 0103 民 初1298号《民事裁定书》案中止诉讼。
根据公告显示,此次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兰州黄河股东,其中,湖南昱成作为原告,新盛投资作为被告。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新盛投资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判令撤销公司于2020年12月29 日作出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七里河区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3月2日送达其(2021)甘0103 民初1298号《传票》。该案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2021年4月16日,公司、杨世江先生和新盛投资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21)甘 0103 民初 1298 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湖南昱成在其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中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 院已于近日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故七里河区法院认为,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申请再审的结果与该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因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