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 2021-005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已受理,定于2021年3月3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六厂为被告,上市公司关联方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嘉士伯(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嘉士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同为本案被告。
3. 涉案的金额:原告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诉被告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暂计人民币82,215万元及诉讼费用。
4.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5.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重庆嘉威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7日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重庆一中院于2020年9月28日下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事项通知书》((2020)渝01民初988号),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上述诉讼事项通知书。
2021年2月3日,公司收到重庆一中院邮寄的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
二、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原告仍为重庆嘉威;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增加了六个被告: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公司、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嘉士伯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嘉士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在变更后的《民事起诉状》中增加了三项诉讼请求,新增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18,300万元,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子公司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销售啤酒、因嘉士伯关联企业在重庆销售嘉士伯旗下品牌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18,000万(具体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利息损失暂计300万元;并要求湖南重庆啤酒国人有限责任公司、嘉士伯关联公司等共同被告为其损失、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82,21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公司已按照涉案《包销协议》及其他各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主张公司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